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005年7月29日8:25
200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中所涉及的承运人、旅客利益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解新公约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记者采访了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
问:在国际航空运输私法领域,最早应该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其后有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1966年的蒙特利尔协议。这次为什么又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出台?
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主要的目的是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和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航空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
1929年以后,华沙公约在较长时间内是国际航空运输私法领域的主要国际法文件,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5000金法郎(约合1万美元)。华沙公约生效一段时间后,一些国家提出其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过低,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在这之后又有一些修订议定书、补充性公约相继出台,所确立的这些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有关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总称华沙体制。我国政府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了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批准了海牙议定书。
随着世界航空业的发展,华沙体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航空运输的需要。1999年5月10日,“航空法国际会议”外交大会在蒙特利尔召开,121个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1个非成员国、11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于5月28日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公约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主要内容,对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问:与原来的华沙体制相比较,新公约主要有哪些新的内容?
答:与原来的华沙体制相比较,公约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万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在第二梯度下,对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部分,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因旅客伤亡而产生的索赔诉讼的管辖,公约还增加了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地作为第五管辖权法院;规定了任何保存运输记录的方法(包括电子手段)均可作为运输凭证,从而使得运输凭证更加简便、更加现代化。
问:7月31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这对我国民航业有什么影响?
答:批准公约有助于我国国际航空运输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航空公司吸引旅客,融入市场,提高我国航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为适应航空运输的发展需要,公约对华沙体制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对运输凭证进行了简易化和现代化,大幅度提高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有助于保护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运输凭证制度的简化,有利于消费者更便利地使用航空运输服务;双梯度责任制度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更大范围的保护;在发生航空器事故时,先行给付部分款项,有利于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紧急经济困难;对承运人保险的要求,则使航空运输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早在1995、1996年,国际航协就通过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IIA)和《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运人间协议的措施的协议》(MIA)。这两份协议要求参加的航空公司放弃华沙公约中有关责任限制的保护,旅客可以援引其住所地法获得赔偿;对于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索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我国的国航、东航、南航已分别加入了IIA和MIA。所以,实际上我国主要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已经基本采纳了公约规定的最核心的旅客责任制度。这也意味着,国内各航空公司对新公约规定的新规则已经有所适应,新公约在我国的生效,不会让航空公司感到突然。2004年2月,国内9家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输企业参加了民航总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各航空运输企业普遍认为,批准该公约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航空运输与国际接轨,使我国民用航空运输融入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保护航空运输中消费者的利益。
来源: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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