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国内航线恢复燃油附加
8月1日起国内航线恢复燃油附加
2005年7月28日8:14
7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附加标准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据了解,旅客在购票时燃油附加与票价一并收取,同时票价上单独标示。
来源: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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